来源:齐鲁网
2017-02-08 15:50:02
齐鲁网泰安2月8日讯(肥城台记者马兴强)记者从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肥城市管理部获悉,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凭一年内的有效购房凭证,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为合理调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了调整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该市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外地购房)的,凭一年内(原三年内)的有效购房凭证(包括房管部门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原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得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上,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原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调整内容肥矿分中心暂不执行。
此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有所调整。其中,可申请贷款的住房套内面积限定为不超过144平方米。贷款月还款额(含商贷)占家庭收入的比例由不超过 60%降为不超过 50%。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用于抵押物的二手房评估价值的60%,抵押物是现房的,可贷额度不超过住房成交总价的 70%。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同时,贷款认定时效缩短,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原2年内降至 1 年内有效;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成立日期之日起,由原 1 年降至6个月内有效。“以上贷款政策自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可随时留意政策变化,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肥城市管理部副主任王秀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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