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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来源:泰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

2017-09-08 14:07:09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建设的万官大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于2017年9月6日作出了《关于征收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对该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予以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

二、征收范围:西起龙潭路,东至泮河桥,道路控制宽度90米内的合法房屋,以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需征收的合法房屋(以施工放线位置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公布的《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区政府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该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项目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建设的万官大街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按法定时限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的补偿方案业已公布。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范围:西起龙潭路,东至泮河桥,道路控制宽度90米内的合法房屋,以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需征收的合法房屋(以施工放线位置为准)。

三、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委托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公布的《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部门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区政府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该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万官大街中段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建设的万官大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泰山区人民政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西起龙潭路,东至泮河桥,道路控制宽度90米内的合法房屋,以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需征收的合法房屋(以施工放线位置为准)。

四、征收目的:市政道路建设。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六、补偿方式: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七、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2、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按有效合法证件确定。有争议的,根据争议的内容由国土资源、规划和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认定。

3、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征收范围内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平方米补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一次性给予6元/平方米·3月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沿街商业房的,按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40元/平方米补偿;征收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生产、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80元/平方米补偿。

5、被征收房屋对外租赁的,产权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督促承租人搬迁腾空房屋。

6、附属物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数额。

八、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执业管理规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期限为10日。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房屋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公证处、街道(镇)、村(社区)等现场监督。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为促进房屋征收顺利实施,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1、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每户10000元。

2、被征收人合法营业房、经营性大棚、生产车间等房屋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按一户计算,按照上一条规定的时限和标准予以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

十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收回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权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十二、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执行政府补偿决定书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十三、在征收决定公告范围内涉及其他性质土地上房屋搬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责任编辑:杨凡、孙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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