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
2019-03-15 11:07:03
泰安市2018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新泰市王**等11人无证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涉嫌犯罪案。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任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件及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累计销售额达到8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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