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山晚报
2019-06-24 16:48:06
6月22日下午,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泰山景区大队勤务三中队中队长刘中庆带领三名辅警在S237彭家庄路段开展酒驾治理。15时40分许,一辆车号为冀BN6**8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驶来,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神色慌张,面色微红,遂对其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3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驶。
民警了解到,驾驶员驾驶的车是营运车辆,其行为属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经询问得知,驾驶员秦某持有B2驾驶证,中午喝了一瓶啤酒后接到老板通知需要开车去装货,未到达装货地点就被交警查获。因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秦某将面临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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