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壹点
2020-02-20 15:27:02
20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拘直诉方式,在2天时间内快速办理了一起涉疫危险驾驶案。
经查:2020年2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与朋友在路边喝完酒后,无证驾驶鲁J5***X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佛光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水牛埠村新冠肺炎防疫检查卡口时,碰撞了卡口栏杆及村执勤人员谢某某、孙某某停放的电动二轮车,致电动车受损。经鉴定,轿车经过碰撞路段时行使速度约为87km/h,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该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于2020年2月17日侦查终结移送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加班阅卷、了解案情,赴泰安市看守所提审范某某,范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认可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采取刑拘直诉方式以范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案是泰山区首例涉疫刑事案件,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执行泰安市检察院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的有关精神,在切实保障涉案人员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依法从严、快速打击,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充分发挥刑拘直诉制度的优势,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战役中的担当作为。
何为“刑拘直诉”?据了解,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且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请审查批捕,也不变更强制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集中类案开庭、当庭判决,从而实现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的依法快速办理。这样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羁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上述“醉驾”类案件是刑拘直诉机制运用较多的一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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