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山晚报
2020-06-02 09:00:06
近日,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夏某、刘某、王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听说正在建的液化气站工地上有挖出来的砂,咱们大家伙可以去偷点卖了赚点钱花花......”2019年10月某日晚上,李某、夏某、刘某、王某四人在一起吃饭时,李某忽然提到某村粮库院内正在建液化气站,工地有挖出来的地砂,提议去偷点换钱。夏某、刘某、王某三人当场表示同意。
“喂,杜老板吗?我伙计工地上近期有些剩余的砂要卖,价格绝对包你满意,不知道杜老板有没有兴趣啊。”“哈哈,小夏啊,只要质量没问题,价格都好说哈。”当日晚上9时左右,夏某以朋友工地上有剩余的砂要卖为由,联系了买主杜某。随后,李某等四人一块儿驾车取了砂样,来到约定地点与买主杜某见面验砂,最终商定每车砂价格1800元。随后李某等四人回到王某办公室后,由李某提议四人进行了具体分工。次日凌晨12时许,李某等一行人抵达工地,将工地修建消防池挖出来的地砂偷走八车共计200吨,运至料场内卖给了杜某,获得赃款共计14000元,并当场分赃。经鉴定,被盗窃地砂单价为72元每吨,被盗地砂价值共计14400元。盗窃过程中,造成院内在建液化气管道损毁,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11809元。李某、夏某、刘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夏某、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告诫广大民众,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做出让自己悔恨终生的事情。同时,希望这些因一时贪念而误入歧途的犯罪分子能够接受教训,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和智慧合法的获取自己想要的财富和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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