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17-01-09 09:57:01
春节临近,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情况增多,家庭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也更为重要。近日,山东省公安厅下发通告,严禁在可燃材料堆场或堆垛、楼道、室内等火灾高危单位、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
近日,记者从泰安消防获悉,为做好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山东省公安厅下发了通告,具体规定了多项严禁内容。其中,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区域500米范围内及可能危及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铁路沿线、输配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重点防护区、旅游景区景点、可燃材料堆场或堆垛、棚户区、建筑物门窗洞口、楼道、室内等火灾高危单位、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严禁举行焰火晚会。
对于市民常见的孔明灯,通告中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在居住建筑,有人员停留、物品存储的建筑、构筑物的房间、楼道内也严禁给低速电动车充电。
同时,严禁在居民区、生产作业区等的消防车通道及防火间距上停放车辆、设置路障、违规搭建临时建筑,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保障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于违法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的也严令禁止。严禁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据悉,广大居民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违反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会依法采取强制拆除、临时查封等手段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火灾的,还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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