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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新规3月15日施行 泰安工商部门详细解读

来源:齐鲁网

作者:王迅

2017-03-03 18:01:03

艾宪汶科长

泰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艾宪汶解读网购新规

齐鲁网泰安3月3日讯(山东台泰安站记者 王迅)近年来,网络消费几乎成为每个市民参与的消费形式、网络购物以便捷、经济实惠等优点,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但网上购物遇到需要退货的问题,商家与消费者往往会产生纠纷。

3月3日下午,泰安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媒体座谈会举行,座谈会聚焦网络消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艾宪汶就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对办法中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情形、商品完好标准、无理由退货具体流程等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

网购退货新规3月15日起施行

今年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规定,保障消费者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益。《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

据艾宪汶科长介绍,新《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即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但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新《消法》的规定,《暂行办法》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商品完好”啥标准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也有的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过度试用商品,给经营者带来了困扰。

艾科长解读了《暂行办法》中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都属于“不完好”商品。

“七日”如何计算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

具体分为四步: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此外,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网店、第三方平台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

除了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义务外,《暂行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2、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3、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4、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不履行退货义务分两类处罚

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一类是依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保存;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

[责任编辑:杨凡、王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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