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3-03 18:06:03
齐鲁网泰安3月3日讯 近日,泰安市宁阳县公安局将三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
2018年2月23日,宁阳县公安局华丰派出所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华丰镇某手机店内有人赌博。接警后,县公安局华丰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该手机店店门反锁,貌似里面没人。经进一步工作,民警确定店内的确有人涉嫌赌博。
民警依法表明警察身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要求店主打开店门接受检查,但相关人员不应声,拒不接受检查。因店内情况不明,为避免伤及无辜,损坏群众财物,民警耐心向店内人员宣讲法律规定,经过五个小时的耐心教育工作,最后,嫌疑人不得不打开了店门。
在店内,民警发现有三名嫌疑人躲在墙角,另外一名嫌疑人则在民警进入该店的同时,跳窗逃窜。民警依法将三名嫌疑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嫌疑人王某、张某某、王某不得不如实供述了聚众赌博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县公安局依法对三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延伸阅读: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活动,包括办理案件,调查取证,也包括接警处警,处理纠纷。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表现为无理纠缠、吵闹、谩骂、侮辱、围攻、拉扯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有的是与工作人员有私怨,趁机发泄、报复;有的是为了袒护他人;有的是为了逃避处罚;等等。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实践中常常发生一些以“软对抗”的方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现象,表现为行为人没有以直接对抗的方式妨害公务,但导致行政执法无法顺利进行。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软对抗”的危害后果比较抽象,在物质上可能无法估量,但是在行为后果上使执行公务活动正常秩序受到影响,执行公务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执行公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本案违法嫌疑人为逃避处罚,明知处警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本应配合民警执法,争取从轻处罚,但四人采取锁门躲避的方式,与民警对抗达五小时之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处罚。
为什么不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泰安报道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8-8883222,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8-6991577,诚邀合作伙伴。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