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8年9月21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省泰山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山东省泰山中学初中部食堂烹调间操作台有超过保质期的”红油豆瓣”原料1桶,生产日期:20170102,保质期:12个月。货值金额:21.5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红油豆瓣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食药监局决定对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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