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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后如何扣?泰安市税务局详解

来源:泰山晚报

作者:

2019-01-03 10:21:01

继10月1日率先释放“起征点”上调减税红利后,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2日正式亮相,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释放出更加惠民的积极信号。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关系全市百姓的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究竟怎么扣?扣多少?纳税人能减多少税?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详细解读。

●子女教育:每月千元定额扣除,新增技工教育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与先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在学历教育具体囊括的高中阶段教育栏下,追加列入了“技工教育”一项。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学历教育的各个阶段和类型都覆盖到了,无论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国家都一视同仁来对待。

●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或当年36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超4年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不过,减税优惠并非“无限期”。办法规定,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对非学历继续教育而言,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按36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要注意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以备检查。

●大病医疗:限额增至8万元,家属生病纳入考虑

暂行办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限额为60000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受关注的是扣除方式的变化。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如果纳税人得了大病,通常收入水平会下降,可能达不到扣税标准,享受不到相关扣除政策,允许配偶扣除,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所在家庭的负担。

●首套房贷:每月千元定额扣除,最长20年

暂行办法规定,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可达20年。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明确了“首套住房贷款”定义,即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要如何扣除?暂行办法明确: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住房租金:每月定额分三档,扣除800元到1500元不等

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对于已婚人士来说,租金最终可否扣除取决于自己“另一半”的情况。根据暂行办法,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此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可与兄弟姐妹分摊

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可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切实减负:万元收入个税极少

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对纳税人而言意味着个税负担进一步降低。即便每个人的具体扣除水平有差异,但正如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所言,可以肯定的是,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后总的扣除水平将明显高于5000元,从而进一步为百姓减负。

按照新规,记者算了笔账:假设在泰安工作的已婚职工王某月收入10000元,为独生子女、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小学、父母已满60岁、正在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实施前,王某每月需缴纳个税105元。明年有了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假设子女教育由他100%扣除,王某可以享受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2000元扣除、继续教育400元扣除,需要缴纳的个税是(10000-5000-1500-1000-2000-400)3%=3元。

由此推算,假设在上述同样家庭及自身情况下,王某月工资为1万元及以下,那么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王某应缴纳个税极少或为零。

●便民纳税:全力保障政策落地

6项专项附加扣除,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都是新生事物,将面临新的探索和尝试。

记者了解到,我国将实行以诚信申报推定为前提,建立“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新征管模式。税务部门将同步推出一系列征管服务配套措施,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享受红利。

针对部分纳税人担心个税扣除操作复杂会加重办税负担,明年起除大病医疗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外,其余5项均可在单位预扣缴环节完成减税。纳税人只需将有关凭证留存备查,申报时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部门主要采取事后核查的方式来监管。

在办税方式上,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全面上线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手机端或WEB端填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现全流程“指尖办税”,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为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泰安市税务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政策培训,并鼓励和支持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克服困难,尽可能满足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需求,在发放1月份工资时进行扣除。若个别单位未能及时扣除,可在2月份乃至以后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1月份可以享受扣除的部分。

个税改革知识小贴士

 1.子女教育费用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孩子满3周岁的当月开始,就可进行扣除。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18年11月已经年满3周岁,在2019年3月1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月8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000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方面,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如何操作?

答: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如果纳税人已就业,又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有几种抵扣选择方式?

答: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也就是每月1000元来扣除,也可以由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也就是每月400元来扣除。

4.住房租金扣除政策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都没有住房。

5.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答:不能同时享受。比如,如果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有首套住房贷款,而在工作所在城市产生住房租金,可自己选择其一来抵扣。

6.大病医疗支出具体是怎样进行抵扣的?

答:大病医疗支出是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唯一不是定额抵扣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每年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抵扣。比如,个人负担是50000元,就可扣除35000元。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是按年来计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7.子女教育、住房贷款等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享受抵扣的项目,由谁来扣除比较合算?

答:看夫妻双方谁适用的税率比较高,高的一方扣除比较合算。比如,男方适用20%的税率,那么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费用抵扣,可少纳税200元;而女方适用10%的税率,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费用抵扣,少纳税100元。

8.能不能随意改变扣除方式?

答: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子女教育由男方来扣除,那么如果要改变,就要等到第二个纳税年度。

9.此次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纳税人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推出的个人信息采集电子模板、手机APP和WEB端软件,方便快捷地向任职受雇的单位填报、提交相关信息,按规定进行预扣预缴,享受政策红利。

也就是说,只要个人信息不发生变化,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一次,接下来跟现在的纳税感受并无区别。

10.哪些人群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答:对于综合收入项只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来说,每个月预缴的税额,到年底应该没多缴也没少缴,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一年中取得执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或者由于个人、配偶或子女发生大病医疗支出的个人,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从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或者有其他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个人,由于合并收入后很可能适用更高的税率,需要补缴税,应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责任编辑:杨凡、孙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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