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4-28 17:23:04
齐鲁网泰安4月28日讯 4月28日,泰安市公安局向广大市民和游客发出参与社会秩序治理倡议书,内容如下:
广大市民、游客朋友:
维护秩序人人参与,良好秩序人人共享。良好的秩序不是先天就有的,需要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治理,更需要社会各界和每一位市民游客以“主人翁”的身份去自觉遵守、悉心培育、用心呵护、共同维护。共建共治的目的是共享,最终要让良好的秩序惠及公众,让群众的生活更加美好。市民朋友们应该增强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充分理解维护秩序与自己的生活休戚相关,秩序好了,人人受益。
在各类纠纷、维权、诉求过程中,很多人采取了“闹”的方式,以求造势施压,制造影响。典型的“闹”,比如闹访、医闹、交通事故闹、妨碍公务闹、纠纷维权闹,等等。采取的手段,比如寻衅滋事、堵门堵路、非法拘禁,等等。各类“闹”实质上扰乱和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很多过激行为已经形成违法犯罪事实。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在维护正当利益时,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群众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不能影响他人的权益,不能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广大市民应该文明养犬,不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能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居民不能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该法还规定,对违反法律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在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室内娱乐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等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广大市民在商业宣传、组织广场舞、暴走等各类活动中,不能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因此,参加“暴走团”健身的市民活动时,不能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不能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会向市民朋友们作普法宣传,特别在执法执勤过程中,会讲明有关法律后果。也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增强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主动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违法违规问题,更不要阻碍执行公务,防止错上加错。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到社会秩序治理工作中来,争做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拥护者、先行者、实践者、宣传者,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学法懂法用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汇聚每个人的力量,凝聚起社会治理的磅礴之力,形成“人人遵守、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良好局面。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公安机关将及时调查,依法处置。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泰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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