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
2020-05-15 11:11:05
5月11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泰安市弘康药业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案件名称为泰安市弘康药业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泰山市监罚字〔 2020 〕0031 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为泰安市弘康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902683247378Y,法定代表人梅如涛。
泰安市弘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84消毒液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条,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陆元整(¥:1116.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捌拾元整(¥:558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是自动履行,2020年2月11日结案。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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