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20-09-23 09:23:09
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韩某支付拖欠阴某的劳务报酬,充分保障了阴某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8年被告韩某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原告阴某经朋友介绍,来到韩某承包的工程处打工。在此期间,韩某分别于2018年7月以及9月向阴某出具了两份工资欠条,欠条写明分别拖欠阴某工资1万元及9500元,并约定了支付期限。但支付期限到期后,韩某一直没有偿还所欠工资。阴某因生活所需,向韩某多次催要,韩某每次都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将韩某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经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阴某受雇于被告韩某,韩某出具工资欠条证明,足以认定原告阴某在被告韩某处提供劳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韩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工资款的支付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限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阴某工资款19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官提醒,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提供劳务的一方权利受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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