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20-09-25 09:35:09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出台《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调整泰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据了解,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次调整内容主要是范围的调整。在原北起环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西起新104国道、东至芝田河区域,泰安高新区(高新区建成区及北集坡街道),泰山风景名胜区全境的基础上,将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辖区内工业项目聚集区,各类工业园、物流园,大宗货物批发和销售地纳入禁燃区管理。《通告》中,对高污染燃料进行详细界定。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煤矸石、粉煤、型煤、煤泥、焦炭、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石焦油、油页岩、原油、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煤焦油。
按照管控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经批准建设的除外)。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已批准建成的用于工业生产和城市集中供热外,应按要求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按规定保留的燃煤设施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等相关标准要求。那么在禁燃区内是否可以使用燃煤?记者了解到,根据2018年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的原则,考虑到泰安实际情况,我市规定,在没有通天然气的区域内,居民冬季取暖可以使用含硫量小于0.5,灰份小于16%的洁净煤,但不得使用木柴、劣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记者了解到,按照要求,泰山区、岱岳区政府,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管委和市直相关部门将全面落实禁燃责任,依法组织禁燃区内相关禁燃工作,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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