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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仲裁确认

来源:泰安日报

作者:

2020-10-30 09:16:10

记者从泰安仲裁委获悉,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泰安市行政调解办法》,其中规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活动中,促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向仲裁委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从而进一步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

行政机关行政调解范围包括:一是民事纠纷,二是行政争议,其中民事纠纷类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涉及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仲裁法》规定,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行政调解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成的诸如涉及消费者权益、道路交通事故、旅游权益、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的民事纠纷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符合《仲裁法》受案范围,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其效力。

实施“行政调解+仲裁确认”机制,将实现政府行政执法、仲裁、调解之间的多元联动,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共同促进社会治理。例如为优化营商环境开展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仲裁确认,通过仲裁裁决赋予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法律效力,实现仲裁机构和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功能优势互补,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提高维权效率。

行政机关促成的以下行政调解协议,可以向泰安仲裁委进行仲裁确认:

1.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涉及财产权益的治安案件;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农机事故等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3.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价格投诉等纠纷;

4.土地权属、矿业权纠纷,林权、水事纠纷;

5.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

6.环境污染赔偿纠纷;

7.旅游权益纠纷;

8.法律服务纠纷;

9.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责任编辑:杨凡、孙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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