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17-03-01 15:53:03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了修改,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了解,无论是允许扣除的12%的比例,还是三年结转扣除,在国际上已经处于较高水平。这项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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