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17-04-11 09:31:04
□安静
“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IPhone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4月3日,出于对四川传媒学院保卫处的这一做法不满,该校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的经过发在微博上,迅速引起关注。此后,校方解释称,设立所谓的“失物招领费”,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同学们如果不想交这笔钱就不用交,会由学校代为支付。”(澎湃新闻)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高校作为育人的场所,弘扬拾金不昧美德,理应走在社会前列,如今设立“失物招领费”制度,自然会引发不少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传统道德的沦丧,是对拾金不昧美德的亵渎;也有人认为,这是唤醒善举意识,并无不妥。对此,我们应当理性地加以分析和看待。
从道德的角度讲,善行大多数时候出于行善者的道德自觉,并非功利性的求财,但对于这种道德自觉,社会或政府是有必要施以物质奖励的,除了是对包括拾金不昧者在内的道德自觉者的肯定,也是出于让美德可持续性地传扬下去的目的。如果美德一律只靠自觉,是不可能形成风气的。精神赞誉和物质奖励其实都是美德的推动力。况且该学校收取的费用,只是象征性地五元十元,完全在情理之中。
学生们对学校的行为心生不满,其实也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大多数人对美德的苛刻与不近情理的神圣化。这种苛刻与神圣化其实很容易将美德推向反面。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要求人人坚守“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高标准,相信很多人会直呼做不到……换言之,仅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美德,并不完全现实。
从法律的角度讲,根据《物权法》规定,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认领前,对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法律虽未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但拾得人为此付出了劳动,失主在领取自己的失物时,付出一定报酬并无不可。其实,这方面已有地方尝试。《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因此,“失物招领费”无损拾金不昧,理应得到认可,只是在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更完善,比如顾及和尊重拾金不昧者的意见,甚至可以放权给学生,成立半公益性或完全公益性失物招领中心,通过这种自发组织,在方便学生找寻失物的同时也能促成美德风气的形成,同时还可避免学校在学生口中落个强制缴费的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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