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山网
2017-04-18 11:01:04
泰山网讯 针对刚结束的2016至2017年供暖季期间,未全程用暖,并且提前报停的用户,采用新的分段计价标准,其中,中间100天价格略高于两头30天。
为满足不同用户用热需求,在泰价格发〖2015〗154号文件规定价格水平不变的原则下,继续实行分段计价。其中,11月10日至24日和次年3月6日至20日,共30天,居民采暖价格按建筑面积执行每日每平方米0.123元,非居民采暖价格按建筑面积执行每日每平方米0.180元;11月25日至次年3月5日,共100天,居民采暖价格按建筑面积执行每日每平方米0.193元,非居民采暖价格按建筑面积执行每日每平方米0.282元。
此次分段计价自刚刚结束的2016至2017年供暖季起执行,主要满足未实行流量计费用户在取暖期间,未全程用暖,期间存在向供暖企业报停并且热力企业同意的,对其用热阶段的取暖费用按照该标准进行核算。自2008年开始,我市对该类情况就实行分段计价核算,但由于2016至2017年供暖季取暖费用有所下调,因此分段计价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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