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近日,泰安出台《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泰安将对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我市将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考核各对象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半年同比变化情况,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考核对象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据了解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根据办法规定,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污染物浓度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万元/百分点。各考核对象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市级向省级缴纳补偿资金和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考核对象;各考核对象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