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6-22 14:15:06
齐鲁网泰安6月22日讯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根本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泰安自6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推行了“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赋予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选择管辖基层法院的权利,进一步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6月22日上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推行的“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试点工作情况。
自2018年6月1日起,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选择,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泰安市辖区其它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得选择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类型,当事人对该类案件不得选择管辖法院。
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人不得选择管辖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具有很多优势,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充分体现司法民主,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提升司法效率,试点法院运行情况表明,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选择向当地法院起诉,仅有约20%的当事人选择直接向异地法院起诉。
当事人直接向异地法院起诉,与相对集中管辖相比,不需再经过指定管辖环节,缩短了案件流程,司法效率明显提升,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支持和保障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确保立案登记制工作落到实处。此外,该制度还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赋予当事人选择异地法院起诉的权利,一定程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形成“倒逼”机制。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泰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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