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泰山网
2018-10-23 14:33:10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和群众日常健康需求的增加,医疗废物也在大量产生,因其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和其它有害物质,如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给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生存环境带来巨大危胁。日前,因将约1385吨医疗废弃物未行任何处置进行掩埋的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一公司)被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省环保厅)诉至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一公司赔偿原告应急处置环境污染、修复受损环境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鉴定费等共计7457775.4元。该案系山东省首例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据了解,天一公司于2008年11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对环保业进行投资、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咨询服务、环保技术服务以及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2015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天一公司存在非法填埋医疗废物行为。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天一公司作为泰安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投资建设运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初期间,将收集的约1385吨未经任何处置的医疗废物直接填埋于厂区中心路南北两侧空地内。
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泰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组织进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并开展环境修复工作。2016年4月,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填埋医疗废物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据《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天一公司非法填埋的医疗废物属于WHOI类危险废物,现场清理岀未经处置的医疗废物1385吨,土壤污染面积约9000平方米,地表以下约5米的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直接经济损失7237775.4元。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鲁0991刑初24号刑事判决,判处天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200万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省环保厅作为具体工作部门,负责索赔具体事务。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省环保厅与天一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进行磋商,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经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厅作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鲁0991刑初24号刑事判决,判处天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故被告天一公司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应急处置费用7023785.4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3990元、鉴定费及律师费220000元,共计7457775.4元。一审判决后,天一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因未交纳上诉费,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案一审判决生效。
该案审判长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岱峰表示,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创新,是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我省作为试点省份由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天一公司在土壤中填埋医疗废物,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性质恶劣,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环境保护部门代表政府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创新性地以民事诉讼赔偿方式来保护受损环境,开创了依法治理正态环境损害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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