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20-11-10 16:33:11
自11月1日《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市城市管理局各单位持续开展垃圾分类执法宣传普及,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分类责任、倡导市民参与垃圾分类。
11月7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泰安某饭店经营者未与有资质条件的单位签订厨余垃圾处理合同,将营业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直接倒入垃圾站内的生活垃圾桶。
执法人员依据《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餐饮饭店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100元罚款。同时,执法人员上门服务帮助该经营者与具备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厨余垃圾处理合同。“这是我市新《条例》实施以来开出的第一张罚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使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执法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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