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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

来源:泰安日报

作者:

2021-01-12 10:06:01

随着寒假的临近,返泰人员增多,疫情防控风险增大,这给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也提出了新要求。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根据省、市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即日起至2月28日,我市将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和规范办学情况专项检查,同时开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据了解,本次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情况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情况。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我市相关要求,于上半年停止了线下教学,随后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断推进,当年6月份,经过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核验组的核验,符合开学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陆续恢复线下教学活动。近段时间以来,国内多地出现新的疫情,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仍是重中之重,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逐一核实。

在严格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方面,我市于2018年起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对各县市区各类培训机构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分类建档管理。经过一系列整治,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校外培训机构2108家,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1955家,非营利性153家,文化补习类培训机构951家,艺体类1040家,其他类117家。按照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检查组将对各县市区是否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规范办学承诺书》和《安全责任书》,是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是否严格落实“黑白名单”、网格化管理等制度,是否对从教人员授课内容进行清查整治等方面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平台录入率应达100%。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市教育局于2019年向社会公布了《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与2020年全面启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同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亮证办学”。在本次专项检查期间,《清单》和《示范文本》将做为判断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有违规办学行为、是否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根据市教育局工作安排,本次检查分为机构自查、县市区全面检查、市级抽查三个阶段。在市级抽查阶段,市教育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规范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引导学生和家长树立正确的观念,不盲目跟风补课,尊重孩子意愿,还给孩子快乐假期,确需参加培训要选择有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超前学习。各地要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1.国家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4.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5.未经审批取得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不得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6.不得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7.决策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条件和标准不得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8.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之外的人员担任。

9.设置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

10.办学场所的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不得违反有关管理规定。

11.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

1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13.不得聘用无教师资格的教师从事学科知识培训。

14.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所配教师不得与培训项目及规模不相适应。

15.教师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应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公示的教师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16.与所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7.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不得违反党建有关规定应建未建党组织。

18.未经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分立、合并。

19.不得擅自改变校址、名称、层次、类别、项目。

20.举办者变更,未经举办者提出、未经财务清算、未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未报审批机关核准不得变更。

21.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22.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23.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未向社会公示不得随便收取费用。

24.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5.收取的费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26.设置会计帐簿,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

27.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28.积极回应培训对象及监护人的合理诉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29.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无故不退、少退或缓退。

30.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1.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招揽生源、骗取钱财。坚决抵制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行为,杜绝商业广告进校园。

32.不得利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红领巾”“少先队”等专有称谓进行商业营销宣传、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发放印有商业营销宣传内容的学习用品。

33.不得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4.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35.针对在校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36.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37.不得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38.开展学科类的培训班名称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应通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在培训机构招生咨询处及其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未通过备案审核或公示的,不得招生培训。

39.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40.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办学。

[责任编辑:杨凡、孙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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