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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法院未成年人审判10大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齐鲁网

作者:王迅

2023-05-30 19:53:05

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30日讯  5月30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同时发布了泰安法院未成年人审判10大典型案例。

(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以下案例中的当事人姓名均作隐名或化名处理)

案例1:王小强等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某日晚,王小强、李小明等人在饭店内吃饭喝酒,酒后闲聊时王小强一方与李某发生口角,为发泄情绪,被告人王小强、李小明等五人(其中三人系未成年人)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致李某一方一人轻伤,二人轻微轻伤。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强等五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均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被告人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是非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与他人相处逞强好胜,极易引发群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行为,审理过程中,经对各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各被告人或自幼受父母溺爱,或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致家庭教育缺失、过早辍学,加之交友不慎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的办理警示广大家长要切实担负教育和监管职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案例2: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张某系某校在校大学生,2019年11月,张某为赚取零用钱,注册多张银行卡向他人出售,同时还介绍同学王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共获利1900元,后经查实,张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单向结算金额1028万余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实施该行为,系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系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并已退缴违法所得,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手机卡、银行卡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实名制监管要求,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银行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两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警示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充分认识涉“两卡”违法犯罪风险,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牢记买卖、租借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3:王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丽(女,案发时13周岁)与被告人王某通过交友软件“探探”APP认识,后通过微信聊天相约见面。两人见面后,王某在其车内对小丽实施奸淫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女性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案件显著多发且呈低龄化发展,性侵案件背后,折射出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交友软件等不良网络社交问题突出,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频率和时间明显增加,但由于身体、心理尚未发育成熟,极易因网络不良社交受到犯罪侵害。本案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监管职责,提高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注重加强性教育,提升未成年女性的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性侵害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 4:李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某学校教师,2020年9月-2022年4月,李某多次在上课期间当众或者以理由故意制造独处机会,采取触摸胸部等方式,先后对五名儿童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监护职责的人员,为满足不正当性刺激,在教室内当众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严惩处,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本案系《意见》出台后泰安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业的刑事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特别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要充分认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自觉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切实搭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

案例 5 :原告甲某1诉被告甲某2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某2与乙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二人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甲某1由乙某抚养,被告甲某2某每月支付原告甲某1抚养费240元,2014年甲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经法院主持调解,抚养费标准确定为每月600元。2019年甲某1再次诉至法院,称学习生活费用开支逐渐增加,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已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要求将抚养费的标准增加到每月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原告甲某1年龄的增加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学习生活所需的费用也在逐步增加,原定抚养费数额已明显不足以维持甲某1 生活学习所需,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甲某2同意每月支付甲某1抚养费1100元。

【典型意义】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当双方协议的抚养数额难以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消费水平相适应,或因子女上学、患病等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有权起诉非直接抚养的一方适当增加抚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案例6 :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杨某1。2009年王某离家后一直未归,了无音讯,王某离家后,杨某1一直跟随父亲杨某及祖母居住生活。后杨某去世,杨某1继续跟随祖母张某生活。2021年10月,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人民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支持申请人张某起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被申请人王某有吸毒史,且长期离家在外,对婚生子杨某1的生活起居及学习情况不闻不问,既不托人照顾,也不支付任何抚育费用,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由其继续担任监护人对杨某1的成长不利,故撤销被申请人王某为杨某1的监护人的资格,同时指定杨某1的祖母张某为杨某1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王某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长期失联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母,既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案例7 :原告甲某诉被告乙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某系某职业学校学生,2017年12月某日晚10点(宿舍熄灯时间为晚上9点)在宿舍内与同学乙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乙某等6人共同殴打,期间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事后亦未及时通知甲某家长甲某的受伤情况。2018年春节期间甲某出现脾气暴躁、不愿与他人接触等异常表现,同年3月因病住院期间头疼害怕,称有人打他,出院后恐惧害怕,后入住精神病防治院,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经鉴定,甲某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被殴打事件有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某等人故意殴打甲某,构成共同侵权,判决被告乙某等人对甲某人身损害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甲某的人身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对受欺凌者不仅是身体伤害,更持久的表现为心理和精神伤害。面对校园欺凌事件,个人、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勇于说“不”,学校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学生的法治安全教育,依法依规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家长要教会孩子识别什么是校园欺凌,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避免放任不管、教而不当,同时多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对出现心理异常情况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案例8 :对未成年被告人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 赵某强制侮辱案

【基本案情】 因琐事纠纷,赵某(16周岁)伙同多名未满十六周岁人员采用殴打、辱骂、逼迫脱衣、拍裸体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

【指导内容】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赵某之母怠于行使家庭教育责任和监护职责,依法应予纠正,遂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赵某之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法治教育,参加相关法治培训,发现不当行为应及时了解并进行教育引导、训诫,同时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遵纪守法,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和法治意识。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是未成年人素质培养的第一步,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依法带娃从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在彰显柔性司法人文关怀的同时,也带动更多家庭关注家庭教育、重视家庭教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良家风家教。

案例9 :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预防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司法建议案——王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小芳(女,案发时12周岁)经被告人张某介绍给被告人王某,王某明知小芳未满14周岁,仍在宾馆内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后张某通过微信收取王某包宿费用800元。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向被害人小芳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同时向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发出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本案反映了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也暴露出基层治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和短板,据此,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辖区内宾馆、酒店、民宿、营业性娱乐场所等场所的监督力度和法治宣传力度,对经营场所违法接待、容留未成年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向妇联、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涉案未成年少女的救助关爱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也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应当协同发力,共同守护祖国的未来健康成长! 

案例 10 :深入推进“法院+N”多元联动 实现司法救助精准帮扶——孙某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12岁的孙某因一起刑事案件失去父母监护,跟随70多岁体弱多病的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案件审理完毕,少审法官积极为其申请5万元生活救助金和2万元心理救助金,其中2万元心理救助金用于泰安市心理学会对孙某进行专业心理辅导。针对孙某的特殊情况,泰安市心理学会对孙某进行了专业心理测评,并联合所在学校心理咨询师制定 “一周一疏导,关护无死角”的心理援助方案。少审法官同时联系山东省中投慈善公益基金会对其进行日常帮扶,每月资助200元生活费,定期看望满足“微心愿”直至成年,助其直面现实、树立信心、形成健康人格。

【典型意义】近年来,泰安法院坚持把司法救助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内容,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因案致贫的案件当事人,特别是涉案未成年人,积极统筹资金对其实行顶格救助,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个性需求,探索实行“法院+N”多元联动机制,在给予生活救助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采取购买心理服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泰安报道

[责任编辑:王迅 邓鹤 梁延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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