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18日讯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强化人员密集场所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生命通道,结合泰安市泰山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近日,泰安市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1.泰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疏散警示标识案2024年1月24日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包装车间、切块车间、料理车间安全出口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标识。经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40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2.泰安市泰山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堵塞锁闭安全出口案2024年5月10日,根据《全区第二次安全隐患集中清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执法人员对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包装车间在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堵塞锁闭安全出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40号第2档的规定,对泰安市泰山区小江之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何某(系泰安市泰山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3.泰安市泰山区某服装设计店生产车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指示标志案2024年5月10日,根据《全区第二次安全隐患集中清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执法人员对该服装设计店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指示标志。经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40号第1档的规定,对赵某某(系泰安市泰山区某服装设计店经营者)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闪电新闻记者 张天成 泰安报道
[责任编辑:张天成 邓鹤 孙长征 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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