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9日讯 10月9日,泰安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县级干部刘守勇在答记者问环节,对《关于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方面的新要求进行介绍。
据悉,《实施意见》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方面,重点聚焦监管责任、执法模式、惩处力度、联合执法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一是压实安全监管层级责任。泰安市应急局负责辖区内山东能源集团权属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和非公有制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辖区内市应急局负责日常监管的煤矿,协助开展监管工作。同时,市应急局要加大对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督导结果全市通报并列入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是优化安全监管检查模式。《实施意见》规定,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每年委托高水平第三方机构实施驻矿监管,建立完善县市区交叉检查制度,每月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通报全市煤矿企业,督促各煤矿举一反三限期对照整改,对同类问题隐患再次出现的依法从严处罚。
三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重点岗位习惯性违章、重大风险辨识不到位、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行为坚决依法处罚;对布置隐蔽工作面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为主体依法从重处理,对发生亡人事故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四是压实驻矿监管责任。与驻矿监管员签订驻矿监管责任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管理,明确监管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按规定及时填写监管日志,梳理检查问题隐患,督促煤矿抓好整改工作。采取奖惩激励措施强化驻矿监管员的管理考核,确保驻矿监管探头前哨、一线盯守的作用充分发挥。
五是强化部门联合执法。调整充实市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市应急局牵头,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成员单位,围绕生产组织、超层越界、民爆物品管理等监管事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凝聚监管合力,延伸检查深度,提高监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