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20-10-22 10:24:10
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款我都交了,合同也签了,你们延期交房,我房租损失谁来赔?”面对自己遇到的问题,李先生想寻求答案。据了解,2017年12月,李先生花费60余万元在岱岳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屋,同时与开发商泰安某公司签订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交房。可千等万等,直到2020年7月4日开发商才向李先生交付了房屋。“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李先生说。在李先生看来,因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导致他在外租房居住,造成了他每月的房租损失,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房租损失,于是他要求开发商承担其房租损失。李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调未果,于是将开发商诉至岱岳区人民法院。
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但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因开发商逾期交房给李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根据李先生提交的证据,结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泰安某公司支付原告李先生房租1万余元。法官提醒,针对逾期交房,业主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但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维权方式的合法性,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采取围堵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权,合法权益肯定会得到保护,如果要起诉,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以备在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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