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23-02-16 08:54:02
近日,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楼德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纠纷案,要求责任方偿还60897.54元。
事情还要从2016年6月4日说起。家住新泰市楼德镇东营村的薛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楼德镇徂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源鲜肉店路段时,与家住新泰市楼德镇西村的闫某某由东向西推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闫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闫某某因失血性休克、粉碎性骨折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新泰工作站申请,成功为闫某某垫付抢救费用60897.54元。
但是,被告薛某、闫某某作为偿还义务人却一直不愿意偿还垫付的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新泰工作站遂将其诉至法院判决。经审理,该案一审判决,闫某某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60897.54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完是要还的,否则会影响救助他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目的是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民警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以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新泰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分》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赵峥 审核 王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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