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泰山网
2017-12-23 13:36:12
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为充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市制定并印发了《泰安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2012年12月4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泰安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同时废止。
按照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防汛、工程维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根据小型水库资产管理体制,小型水库管理由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具体水库管护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由泰山管委、泰安高新区管委负总责,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负责领导、协调处理水库安全管理事宜。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小型水库应当完善必要的交通设施,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办公设备及生活设施,保障通水、通电、通路和通信畅通,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出让小型水库经营权,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出让小型水库经营权应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让单位、个人签订合同。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经营权出让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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