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山晚报
2018-06-29 21:30:06
今天下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审议了《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二审稿)加快了立法进程,记者看到,修改后的二审稿共设五章四十九条,明确指出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5月19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记者看到,条例细化了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居住区绿化指标,对于现实生活中随意侵绿、毁绿的现象制定详细严格的处罚条款,还完善了绿地建设方式,为我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现实生活中,人人都期待居住在绿意盎然的小区内,呼吸清新的空气。条例细化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其中,要求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不低于35%,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及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新建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不低于35%。
条例明确指出,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按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屋顶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绿化及室外林荫式停车场附属绿地面积的计算标准内容。
原有公园绿地将逐步按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改造
立体绿化、建设城市绿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记者看到,条例完善绿地建设方式,突出泰安特色,一些利于提升城市生态建设的新做法全部纳入中来。其中,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对原有公园绿地逐步按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改造,建设雨水花园、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雨水滞留设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此外,结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条例指出要建设城市绿道。绿道建设应当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打造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游客绿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最高可罚10万
针对目前随意侵绿、毁绿较为普遍的现象,条例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树木、未按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等行为,设定了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
条例指出,在保护管理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条例明确,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未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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