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20-07-20 10:46:07
作为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福利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由于实行专款专用,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19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为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作出进一步规范。近一年内2次或2次以上买卖同一套住房等多种情形,提取申请人需要追加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对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作出进一步规范。在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及审批时,将对以下情形进行重点审核:近一年内2次或2次以上买卖同一套住房的;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所购房屋价格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所购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的;所购房屋的面积或者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无合理原因跨县市区归集点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审核资料时如发现上述情形,提取申请人要追加相关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对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近一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交易记录的,持有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满一年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另提供拥有该套房屋的房产证明;对于非肥城矿区所在地(乡镇)户籍或非肥城矿区缴存职工购买肥城矿区房产的,持有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满一年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另提供拥有该套房屋的房产证明;对于所购房产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以房产交易之日前一年内当地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作为可提取公积金额度的依据。
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经核实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严格按照《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处置办法》(泰公积金[2019]45号)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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