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3日讯 为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水平,切实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8月26日,泰安市安委会制定出台了《泰安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公开承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承诺的范围为全市境内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冶金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公开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需满足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在分级分类监管中被评级为“绿色”,当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建成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并有效运行,无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适合公开承诺情形等条件。
《办法》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公开承诺要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报《公开承诺书》。其中,市级管理企业,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县级管理企业,由县(市、区)安委会审核确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乡镇级管理企业,由乡镇(街道)安委会审核确定,报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核确定后,由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在主流媒体或官方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被确定为公开承诺企业。相关企业名单要在政府网站公布。
《办法》指出,对纳入公开承诺管理的企业,除上级督查、抽查、调研外,市、县、乡三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该企业作出公开承诺后,12个月内不再实施安全执法检查。同时,在公开承诺期内,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评级由“绿色”转入“黄色”或“红色 ”的,其公开承诺立即取消,纳入正常监管,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规定的频次实施执法检查。
《办法》还对公开承诺申报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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