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20-11-12 10:03:11
11月11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印发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案体系
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应急演练、预案管理、附则八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依据本预案及省级预案总体要求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生产企业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负责同志担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二)机构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具体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秋冬季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是重污染天气的高发期。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监测预报
1.监测。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充分共享信息资源,借助省大气污染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指挥调度中心会同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市生态环境指挥调度中心会同市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四)预警发布
市生态环境指挥调度中心和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当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备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根据辖区内污染物排放结构,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
(3)应急预案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具体的减排措施和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将应急减排的措施和目标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2.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技术指南》,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环保绩效情况,对重点行业进行绩效评级,实行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以及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结合企业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其中,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交通设施建设、天然气供应建设、水利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市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
(4)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工业企业,视情减少管控措施;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原则上不予采取停限产措施。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同时设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设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
4.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②市、县(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效率,调整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属于《技术指南》涉及的重点行业的企业,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执行相应级别的黄色预警管控措施。
②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③严格施工工地、堆场扬尘监督管理,除应急抢险外,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④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⑤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属于《技术指南》涉及的重点行业的企业,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执行相应级别的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②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属于《技术指南》涉及的重点行业的企业,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执行相应级别的红色预警管控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启动应急响应次日,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五、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和减排环节,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发布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发布的组织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六、应急演练
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市、区)、各功能区管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再次按原程序报送。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批复》(泰政字〔2019〕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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