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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出台

来源:泰安日报

作者:

2022-05-23 09:56:05

日前,泰安市高新区一外资企业完成歇业备案,企业经营平稳进入缓冲期,这是泰安第一家享受这一政策红利的企业。5月13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泰安市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省首部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所谓“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间内歇业,从而降低市场主体的维持成本。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自2022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增设“歇业制度”,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了缓冲性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的维持成本,为市场主体留出“喘息”空间。《办法》的出台,对我市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为政府出台助企纾困等相关帮扶政策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础。依据《办法》,我市明确规定了不能办理歇业登记的8种情形,包括:上市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存在未完结的行政机关执法案件的;存在未完结法院协助执行信息的;存在正在被起诉的案件的;股权被出质的;存在已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的;存在其他不适宜办理歇业登记的情形的。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歇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在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但未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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