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9日讯 为加强警示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月浓厚氛围,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近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警示企业增强遵法守法意识,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隐患自查自纠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曹某某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2023年3月17日,东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转办单,称曹某某在某地未取得资质贩卖柴油,东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属地应急办立即对举报地点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曹某某在举报地点设有两个储罐,储存有大量疑似柴油液体,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取样。现场另有一台加油机,一台抽油泵,一辆油罐车;除两台手持灭火器和一台推车灭火器外,无其他安全设施,也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储存地点东侧为220国道,西侧为耕地,南侧临近东义驾校报名处及一栋楼房,北侧临近顺达汽车维修中心及一栋对外出租楼房,具有较大现实危险性。3月21日,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将所取样品送至青岛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确认该液体为柴油;3月22日,东平县应急管理局聘请某技术服务公司对储存现场进行现实风险隐患鉴定,结论为该储存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具有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案例二:东平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2023年3月6日,东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使用“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系统”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肥业有限公司频繁从事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厂房修缮,承包该项目的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名电焊工解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经调查询问系购买的伪造证件。
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等有关规定,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办理。公安机关已立案,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案例三:肥城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5月12日,按照《肥城市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肥城市老城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闲置院落进行摸排时,发现辖区一养殖场内疑似存在非法企业,遂向肥城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线索移送。肥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线索进行了核实,经核实,该院落由肥城某化工有限公司租赁,该公司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1年3月11日到期失效。该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经营许可的条件下,非法经营乙酸仲丁酯(醋酸仲丁酯)、1,2-二氯乙烷和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肥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对该公司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经公安机关初步核实,涉案金额约30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四:某家具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两项违法行为案
2023年2月17日,按照《关于开展省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市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泰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室内除尘管道无泄压导管,未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7.3.3的要求安装无焰泄爆装置;2.粉尘输送管道火花探测器报警装置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等两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固定了隐患具体位置的影像证据,对公司副经理、安全员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档次1、编号25档次1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给予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3月3日,省第四检查组第7组、泰安市应急管理局、泰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对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空压机房内北侧墙体上配电箱的正上方设置水管管道;2.混合间混合机旋转的混合桶未采取防止操作人员触及的防护措施;3.内包间成品多列机二层平台防护栏未设置踢脚板”等3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固定了隐患具体位置的勘验影像证据,并对公司生产总监和行政法务总监制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3裁量档次1规定,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泰山区某工贸企业违规堵塞锁闭安全出口案
2023年4月6日,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工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上班时间2号车间西侧安全出口违规摆放货物并锁闭。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崔某进行了询问,当场固定了该企业违规堵塞锁闭安全出口的勘验影像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案双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40裁量档次2的规定,该企业被罚款2万元,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崔某被处罚6000元。
案例七:泰山区某机械厂违规拆除生产设备安全防护罩案
2023年3月24日,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山区某机械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违规拆除车间内一台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罩”的违法行为。这一行为增加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给员工带来巨大伤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当场固定了该企业违规拆除车间内一台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罩的勘验影像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裁量档次1的规定,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机械厂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岱岳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存储柴油,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法行为案
2023年5月6日,根据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供线索,岱岳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岱岳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违规存储柴油,且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采集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等证据材料,对企业负责人制作了询问笔录。事后,该负责人及时认清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对存储柴油进行了妥善处置,并主动向执法人员递交了守法经营承诺书。5月9日现场复查时,现场柴油已妥善处置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第1档次,鉴于该企业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整改,及时消除了隐患,岱岳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从轻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新泰市某五金公司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案
2023年3月20日,新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泰市某五金公司仓库进行“四不两直”突击检查,发现公司员工付某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乘坐货物提升机上二层平台,现场仓库主管潘某某未予以制止。该公司存在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采集固定有关证据,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2档次1规定,新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装配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案
2023年4月19日,宁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装配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车间内燃气蒸发器处电源控制柜未采用防爆型”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采集了现场照片,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采集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号第1档的规定,宁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