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17-03-09 11:16:03
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继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再出便民新规,将鉴证咨询业也纳入试点范围。
据了解,以后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代开。此举将实现“双减负”,一方面将有效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也将缓解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压力。
文件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试点纳税人是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而不属于自行开具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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