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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犬只逾期不登记将没收 并处个人最高1000元罚款

来源:泰安日报

作者:

2022-04-29 07:11:04

       4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记者看到,《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明确了管理职责,确定了分区管理模式,规定了免疫登记要求、养犬行为规范以及收容和领养措施,同时还明确了明确法律责任。相比此前的《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了法规震慑力。

  养犬实行分区管理

  据了解,2020年4月22日,我市制定公布《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8日,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推进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共受理完成犬只登记10700个,累计查处违法养犬行为800余起,教育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3000余起,养犬管理秩序混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因养犬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减少。“但是,因《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存在罚则设置上的局限性,在执法实践中还面临一些无法可依的具体情形,有必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条例(草案)》起草以市政府规章为基础,结合执法管理实践,并借鉴吸收了外地先进经验和各方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指出,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其中,泰山区和岱岳区行政区域的重点管理区范围为:104国道以东,青兰高速(G22)以北,博阳路以西(含省庄镇驻地区域),环山路和碧霞湖大街以南;京台高速公路(G3)以东,天颐湖北岸和龙潭南路以北,京沪铁路以西(含北集坡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青兰高速(G22)以南;桃花源路至桃花峪进山口以东,环山路以北,天烛峰路至封禅大典以西(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除外)的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犬只逾期不登记罚款并没收

  《条例(草案)》规定了免疫和登记要求: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应当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在重点管理区和其他城镇居民生活区内,禁止饲养、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违反该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登记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未经登记,任何个人、单位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十五日内,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信息初始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未办理犬只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犬只。

  设置五大类携犬禁入区域

  《条例(草案)》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规定指出:携犬出户,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佩戴犬牌;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领;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即时清除犬粪;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其中,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五大类携犬禁入区域。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和公共体育场所;商场、超市、酒店、餐厅、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同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划定临时禁止区域。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相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临时禁入区域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 通讯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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