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17日讯 疫情当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能松懈。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交易秩序安全,保护了一家为抗疫作出贡献的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27日,江苏某公司与山东某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江苏某公司购买某环保公司民用口罩领域熔喷法非织造布16000千克,总金额320万元。合同约定以供方提供的样品为验收标准,货到验收,不合格拒收,在供方每次向需方供应产品时,双方可在订单上对该产品的具体质量标准进行约定;需方如发现供方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可在货到15 日内向供方提出质量异议,超过此期限,责任由需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江苏某公司向某环保公司支付货款320万元,该环保公司向江苏某公司发货2715.3千克。后因疫情缓解,江苏某公司提出不再需要合同定购的产品,未发货的不再发货,山东某环保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江苏某公司退货款2327966元。2021年11月28日,江苏某公司起诉,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判令解除购销合同,某环保公司返还货款46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泰安中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苏某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拒收,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某环保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一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继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泰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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