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山晚报
2018-03-06 16:05:03
近日,泰安高速交警泰山大队民警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时,查处两起未购买第三者强制险的违法行为。
日前,民警在对一辆济南牌照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的保险标志上显示2月2日到期。民警将驾驶员带至警务室进一步询问。驾驶员称,车辆的保险今年2月2日到期,因为忙着过年便把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这件事给忘记了。
大约半小时之后,民警在对一辆泰安牌照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同样发现该车辆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在2月10日已经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民警对两名驾驶员分别给予罚款1900元和1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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