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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昔日好友“偷卖”自己的车?真相没这么简单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

2017-12-31 14:05:12

近日,本报热线接到市民反映,自己把车借给朋友,却被朋友给卖了。带着疑问记者采访到当事人双方、车管所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原了出来。

身份证还在手里,自己的车却被过户

“还是上个月我去查车辆违章信息才发现我的车辆信息查不到了,然后我就去找了律师到车管所查看了档案。车管所工作人员说我的车在年初就被过户了。”2017年12月25日下午,高某联系到本报记者,开始讲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遭遇。

两年前,高某的好友兼生意合伙人王某需要用车,高某就将自己的一辆轿车借给他使用。在这两年中高某也没有向王某催要车辆。现在,当初借给朋友的车却被偷偷变卖,令高某十分气愤。

“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都放在车上,王某让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办了过户手续,往车管所递交了档案,就把我的车给卖了。”高某说,“我去找车管所的时候说,我的车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卖掉了,他们办理的过户手续,他们应该负责任吧!而且王某还用了我过期的身份证件,一看就能看出问题来,他们车管所是绝对要负责的!但是他们现在对我这个事情态度有点逃避,我律师跟我说这种情况车管所是有部分责任的,如果告他们肯定能赢。”高某推测,王某很可能伪造了自己的委托书。

高某为什么不选择直接报警呢?面对记者的疑问,高某表示,自己想和车管所私了,所以没有采取其他行为。在记者在问到关于王某的情况时,高某却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

昔日好友如今偷偷倒卖自己好心借出去的车?未经自己同意、自己也不在场手续又是怎么办理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据了解,高某和王某于2006年共同在汽修厂工作相识,2009年高某入伍当了两年兵,2011年年底退伍后高某联系王某,二人计划共同开一家汽车修理厂。高某出资30万元,王某出资8万元,在2012年年初开办了汽修厂。2015年,也就是合作的第三年,高某出于种种考虑不再与王某继续合作,于是撤出投资,二人中止合作。此后,王某成了修理厂的唯一拥有者。

手续办理合法,车管所说明过户材料

记者找到了泰安车辆管理所的相关负责人员询问情况。车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全国办理转移登记买卖二手车都是基于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的。其中《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手车流通过程中,首先发生的是买卖,买卖完成后,谁买的车就去按照法律法规去办理过户手续,”车管所工作人员说,“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机动车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的内容都提到了,高某是原车辆所有人,买车的人是现车辆所有人了。所以车辆所有人来向我们申请过户,是完全合法的。”

在《机动车规定》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各项证明、凭证。

车管所工作人员解释,“其实办车辆过户并不需要留存高某的身份证件,当时办理手续的时候要高某的身份证明是因为我们需要记录两份档案,一份电子一份纸质档案。因为电子档案的安全性不如纸质档案,所以我们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会留一下车辆的其他方面信息。法律法规中我们是不需要留存原车主信息的。高某和他的律师过来的时候我们也跟他们把这件事情说得很清楚了,他的律师也不支持他走法律途径。而且高某应该去告这个二手车交易市场,因为他们完全没尽到他们对原车主身份信息的审查义务。我们也把这个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信息告诉他了,他现在还认为我们有责任还要告我们,不知道他有什么想法。”

另一当事人出面解释,真相水落石出

通过多方联系,记者找到了另一当事人王某并进行了采访。王某说,2012年汽车修理厂刚开办的时候,用厂里的资金购置了三辆汽车放在修理厂共同使用,且三辆汽车都登记在了高某名下,2015年终止合作时,三辆汽车有两辆分配给高某,一辆留在了厂里,其他财务问题也已经解决。

“这辆车一直在厂里使用,只是挂靠在高某的名下,我们对这辆车其实是有处置权的。”王某说,“而且我们当时分完家,我就把这辆车卖给我姐夫杨某了,就差办过户手续了。高某也知情,前段时间我还给他打过电话,说好第二天一起去办过户,没想到第二天他没来。”王某说到这里的时候很无奈,说再打电话给高某,高某就开始计算起一些陈年旧账,后来就直接不接电话了。

记者就该情况向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陈帅律师证实了相关信息,“如高某陈述属实,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5条、46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若王某向车管所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及高某的书面委托,是可以代理高某处理相关业务的,因此车管所在本案中无过错,没有违法行为。”

 记者 张泽文 实习生 靳瑶

 

[责任编辑:杨凡、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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