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12-05 14:13: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5日讯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合理、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协调美观、安全规范原则。”针对户外广告的立法,泰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向阳在12月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
自2015年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以来,泰安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大型立柱广告、楼顶商业广告、桥体广告和店招牌匾LED条形屏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集中整治工作。特别是去年,泰安市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全覆盖、无死角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清理、整治工作,先后拆除各类户外广告设施3.7万余处,共计68万余平方米,泰城的城市容貌和城市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成效显著。但由于市政府管理办法出台时间已久,与上位法要求相比已明显滞后,对泰安市实际工作指导规范力明显不足,导致主管部门执法依据不充分、法治强制力降低、执法标准不统一。
为疏通泰安市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通过法治手段建立有效的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多头审批、多头管理,设置标准不明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于10月31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1月29日作出批准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追加了惩罚力度,其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最高可罚五万元; 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责任的最高可罚五千元。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明确,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乡容貌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九种禁设情形。如禁止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危及建筑物安全、利用危房或者违法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
一些缺乏维护、设在高处的户外广告牌被喻为“空中炸弹”,时刻威胁着群众安全。条例明确规定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责任主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牢固。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修复、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针对要按市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屡禁不止现象,规定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通讯员 孔妍 泰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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