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0日讯 近日,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审判决有果。肥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山东省宣判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李某甲曾是四川成都某高校的一名大学生,长相甜美、面容姣好,前途光明,却因为沾染上吸毒恶习而滑向犯罪深渊。2019年9月,李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以及其面临分娩哺乳等情形,法院对其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期满的李某甲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干起了零包贩卖冰毒的勾当,并以销售化妆品做伪装。有过前车之鉴的李某这次学“精明”了,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隐瞒贩卖毒品的毒资来源,她使用妹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办理微信,联系贩卖毒品并收款,收款后再转到自己银行卡消费。聪明的李某甲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却不知其行为已经涉嫌洗钱犯罪。经核实,截至 2021年3月11日李某甲被抓获前,其通过该方式转账毒资37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及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来源,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联系贩卖并收款、转账、消费的行为,属于“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的情形,其目的系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因此,李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
2021年9月,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2日,肥城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检洗钱犯罪并不遥远,我们常用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都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自洗钱犯罪已经入罪,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实施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金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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