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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电动自行车严查首日,泰安开出613份罚单!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9-02 20:14:09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日讯 全省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工作,已于8月31日截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9月1日起,未按规定悬挂正式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记者了解到,9月1日首日,泰安市共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613起。其中,查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行驶违法行为402起,其他交通违法行为211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将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非机动车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20元罚款。

闪电新闻记者 王蒙 曹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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