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日报
2021-10-27 15:28:10
根据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金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从10月起,泰山区社保中心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557元调整为1710元,提高153元,共增发失业金64.64万元。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即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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